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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4-13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11-30 14:55:52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8月1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提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查询渠道: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1. 供应商属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4.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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