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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执行规程(修订版)》的通知(海财采购〔2017〕222号)

2017-06-15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规范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执行中的操作规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执行规程》(海财采购[2014]242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同时《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执行规程》(海财采购〔2014〕242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执行规程(修订版)》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执行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明确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海淀区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纳入海淀区政府采购范围。 

第三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区依法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工作。 
在海淀区财政局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代理采购工作。 
本规程中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四条   纳入海淀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原则上均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当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有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五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中的监理、设计、勘察、工程咨询等前期费用作为服务类项目,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工程建设无紧密关系的设备采购(如监控、消防等末端设备的购置等),作为货物类项目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工程施工费作为工程类项目,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服务类项目在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可参照上年度招标确定的金额进行编制,达到限额标准的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项目采购”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在项目具体执行时,服务合同到期,采购人拟申请续签的,将上一年的服务项目合同及续签说明送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主管业务科室”),主管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在原项目中匹配资金。 
  
第三章 定点采购管理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的选择 
采购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我区政府采购范围内属于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当年公布的定点供应商的名单按类别选择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八条   定点供应商信息的查询 
采购人可以登录海淀区财政局网站(http://www.czj.bjhd.gov.cn)的政府采购模块查询各类定点采购货物(服务)的报价信息和定点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   竞价采购 
采购人采购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经询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当实行竞价采购方式;采购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时,可参照竞价采购要求执行。 

第十条   定点采购结算要求 
采购人凡在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含竞价采购),结算时,由定点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海淀区财政局网站报表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带水印的“结算明细单”,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具体以各合同(服务)定点采购相关要求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的申请 
(一)立项申请 
采购人在预算资金批复后,凡采购类型属于“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通过财政统一信息平台向主管业务科室报送立项申请,报送立项时须详细填写采购明细。 

(二)公证机制 
按照《关于海淀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财采购〔2007〕624号)要求,属于公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区财政局统一结算。 

(三)其他 
按照财政预决算编制及审批管理办法,预算已审议通过,但尚未下达预算指标,经主管业务科室同意后,采购人可选择“预采”项,提前实施项目采购; 
经主管业务科室确认项目预算总额,并分年度下达项目经费指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按项目预算总额进行立项。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属于《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必须委托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以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中,同时涉及《目录》内外采购内容,且该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录内采购内容(品目)应按目录内该品目采购类型执行,目录外内容可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的审核 
主管业务科室对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明细附件、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获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批准、拟委托的代理机构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的批复 
主管业务科室打印并留存《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同时主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抄送采购科。 

第十五条   代理采购工作的委托     
采购人依据《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与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海淀区政府采购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范围、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等情形的处理等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书完成项目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需求资料的提交 
采购人应当在对采购项目的功能需求、技术需求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技术需求资料。 
采购人在提交技术需求资料时,应符合国家对节能、环保和新技术新产品采购及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设置特定品牌、企业规模、地域要求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者歧视性条件;同时,采购项目的金额、内容等须与财政预算安排的金额、支出用途等一致。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文件的论证 
招标(采购)文件的专家论证工作(含专家的选取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专家论证认为需要修改的技术需求根据项目需要进行修改。 
对专家认为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有倾向性或限制性条款的,采购人必须进行修改。采购人不依据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文件的确认 
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修改完成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审阅、确认。
 
第十九条   开评标工作的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专家抽取工作,内容包括抽取主体及相关的责任等。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参与前期招标(采购)文件论证工作的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采购人代表应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评标职责。 

第二十条  评标(采购)结果的确认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未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送达的评标(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 
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受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并及时答复,或者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必须在预算批复的金额内,并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服务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合同期届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可视服务情况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应将续签条件等有关事宜在招标文件及服务合同中明确,凡未在招标文件及服务合同中明确续签条件的,原则上不得续签服务合同,续签合同金额必须在预算批复金额内,且续签合同金额较原合同金额(即第一次签订的采购合同)增加部分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但财政部门有权利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录入及审核 
采购科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含合同)进行逐一核对查收,并根据备案文件,审核采购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录入的中标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录入及资金支付 
采购代理机构录入中标信息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先对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从组织协调、工作质量、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四个方面进行评价,然后才能录入合同信息及收款人银行账户信息,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中标供应商名称一致,并按照区财政局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要求进行资金支付。 
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与中标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需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并经采购科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涉及面广或本系统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主管部门共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及其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 
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海财采购〔2013〕60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采购类型变更审批 
(一)采购类型的范围 
采购类型包括定点采购和项目采购。 

(二)采购类型的适用 
1.当年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类型明确为“定点采购”的项目,采购类型为定点采购。 
2.属于当年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类型为项目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一)采购方式的范围 
项目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二)采购方式的适用 
1.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公开招标,凡是达到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一章第三条的情形的,可以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 
1.直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人在立项时,达到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实施采购前,通过政府OA网向财政局发函申请,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形的,采购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及局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批复,主送采购人,抄送主管业务科室,采购人根据批复在网上提交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立项,主管业务科室依据批复对网上立项进行审核。 
2.公开招标废标后申请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公开招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公开招标废标后,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要求变更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审批程序如下: 
(1)材料报送: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采购人撰写的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报送采购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分包控制金额、变更原因及建议的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撰写的项目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项目采购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已依法发布的证明材料(指定媒体的公告网页)、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专家抽取记录、投标供应商签到表、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招标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评标过程中的记录文件等资料。 
(2)审核批复 
采购科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后,对材料齐全、理由充分、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报主管局长及局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批复,采购人接到批复后方可采用批准同意的其他采购方式再次实施采购。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科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不得变更采购方式: 
(1)采购人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条件; 
(2)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款,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不含采购预算的变更); 
(3)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不完整;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采购过程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实施 
采购人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未开通财政专网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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