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简评
针对周杰伦新专辑《太阳之子》的版权侵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决:,### 1. **法律层面的分析**, - **广播权与录音制作者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广播权属于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专辑作为录音制作者的作品,其版权由录音制作者持有,直播播放专辑歌曲可能侵犯了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广播权。, - **商业使用的界限**:熊文聪教授指出,即使主播没有直接盈利,通过播放歌曲获取流量和涨粉也属于商业使用,构成侵权,直播间需要获得版权方的许可,才能合法播放专辑内容。,### 2. **行业规范与平台责任**, - **平台责任**:抖音和B站等平台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应当加强监管,采取措施打击侵权直播间,保护版权方的权益。, - **授权模式**:推动直播行业与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模式,形成成熟的合作机制,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消费者教育与市场影响**, - **宣传与教育**:通过公益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版权保护的意识,鼓励合法购买正版内容。, - **市场影响**:侵权行为可能影响正版专辑的销售,破坏市场秩序,版权方和平台需共同努力,保护正版权益。,### 4. **法律途径与执法力度**, - **法律途径**:版权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侵权直播间,要求赔偿损失或商业利益。, - **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大对网络直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5. **直播行业的未来发展**, - **版权合作**:直播行业应与音乐作品的版权方建立合作关系,探索新的盈利模式,避免依赖侵权行为。, - **内容创作**:鼓励直播间通过原创内容吸引观众,减少对他人作品的依赖,促进创作氛围。,### 周杰伦新专辑的版权侵权问题反映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协作,包括版权方、平台、直播行业以及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行业规范和消费者教育,共同努力保护版权,促进数字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周杰伦新专辑《太阳之子》的侵权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1. **侵权行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在《太阳之子》案例中,直播间免费播放专辑歌曲属于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违反了广播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广播权包括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直播间播放专辑歌曲可能构成广播权的侵权。, - 记录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直播间支付使用费,同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权。,2. **主播与平台的责任**:, - 主播通过免费播放正版歌曲获取流量和收益,属于商业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侵权,即使主播未直接盈利,其间接收益也可能被视为侵权。, - 平台如抖音和B站应对侵权行为负责,可能需要采取措施处理侵权直播间,例如下架视频、罚款等,以维护版权方的权益。,3. **正版销售与侵权的影响**:, - 免费播放专辑可能导致正版销售受损,影响版权方和正版平台的收入。, - 消费者可能因为免费获取而减少购买正版专辑,进而损害整个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4. **法律与监管的应对措施**:, - 需要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明确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确保版权方的权益得到尊重。, - 推动建立更加成熟的音乐作品直播授权模式,促进平台、版权方和直播行业的协同发展。,5. **公众意识与正版化进程**:, - 公众正版意识的提升是维护版权的重要因素,从2014年以来,正版化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可能反映出版权保护的不足或执行力度不够。, - 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版权保护的认识,鼓励合法购买和使用正版内容。,6. **未来发展建议**:, - 探索更灵活的版权授权模式,例如分区位数收费、时间限度收费等,以适应直播行业的特点。, -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水印识别、版权监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太阳之子》的侵权现象反映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监管、技术和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以平衡版权保护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4月29日,周杰伦新专辑《太阳之子》发售一个月有余。相关数据显示,该专辑已经在各大平台售卖超过320万张,以40元/张计算,销售额已超1.3亿元。然而热度背后,侵权乱象悄然滋生。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该专辑版权由腾讯音乐及其旗下平台独家持有,官方定价40元/张,但在抖音、B站等其他平台,存在大量以免费播放专辑歌曲的方式引流的直播或视频。一边是正版平台的版权守护,一边是以免费为名的侵权引流,这场围绕顶流专辑的版权之争,再次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免费播放专辑《太阳之子》的现象十分普遍。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抖音、B站搜索相关关键词,不少视频以“周杰伦新歌免费听”“全程循环播放”为标题,吸引用户停留,部分直播间还搭配直播打赏、小黄车带货等环节,借助专辑热度实现流量变现。
例如在抖音平台,记者发现以“一起来听杰伦新歌”为标题的直播间,其同时在线人数高达1万人,还有不少用户对该直播间进行送礼物或点赞关注;而在B站搜索“太阳之子全专辑”,两天内就有近10条视频为专辑完整版相关内容。
针对此类现象是否造成侵权,以及是否对数字专辑售卖造成影响,北京商报记者联系腾讯音乐相关负责人,但尚未收到回复。此外,北京商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联系抖音、B站等平台,亦未有回复。
事实上,此次周杰伦新专辑侵权事件并非个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该院共受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其中音乐侵权案件占比极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仍是主要的侵权方式。这反映出直播行业运行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较高,但尚未形成成熟的音乐作品直播授权模式。“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与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情况、网络直播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相关负责人认为。
从2014年周杰伦《哎呦,不错哦》专辑开启数字专辑时代,音乐正版化之路已走过十余年,从曾经的盗版泛滥,到如今消费者正版意识大幅提升,离不开版权方、平台及用户的共同努力。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典型特征是“点对多、定时播”。公众无法自由选择接收内容的时间,只能被动接受传播者按既定安排发送的信号。传统广播、电视直播是典型例子,而网络直播、网络实时转播、电视台节目的在线同步播出等行为,同样受广播权控制。
但游云庭也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就数字专辑而言,它属于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的权能里面没有广播权这个权利。“专辑本身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是没有办法要求停止侵权的。腾讯如果只拿了录音制作者权也没法维权,但可以要求直播的人给予一定报酬,如果拒绝支付报酬可以选择起诉,而词曲作品的权利人肯定可以维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则强调,即便主播未直接盈利,其通过播放正版歌曲获取流量、涨粉等间接收益,也属于商业性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同样构成侵权。
北京商报记者 赵天舒

